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股票95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23││├──┼──────────────┼──────────────┼────┼───┼────┼───┤│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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