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902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 陳政治 原為朋友關係,乙○○於民國95年初,曾借貸新臺幣30萬元予陳政治,嗣因陳政治一再積欠不還,乙○○乃多次前往陳政治向告訴人甲○○租借於新竹市○○街○○號之居所討債。嗣於95年11月4日上午11時30分許,乙○○再度前往上址時,因陳政治及其家人均不予理會,乙○○竟因一時氣憤,而持紅色鐵樂士噴漆將甲○○所有之前開房屋大門噴上「欠錢不還」4大字,造成該大門污損而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乙○○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902號偵查卷95年11月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甲○○撤回對被告乙○○之告訴,亦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從而,告訴人於起訴前業已撤回告訴,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惟卻予以聲請簡易判決而視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是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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