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洪吳靜修陽信商業銀行士林分│30,000元│AC0000000│95年12月25日││││行││││├─┼─────────┼─────────┼─────────┼─────────┼─────────┤│2│鼎勝汽車企業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48,000元│AC0000000│95年12月25日│││司 鄭春國 │行││││├─┼─────────┼─────────┼─────────┼─────────┼─────────┤│3│勁林有限公司林進財│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7,200元│0000000│95年12月31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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