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林子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肆萬貳仟参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子敬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2年5月1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2,301元消費款、新臺幣3,668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45,969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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