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2月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4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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