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列施用毒品罪共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已減刑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予以減刑確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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