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