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東興店、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暨養護課經理 朱世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所載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營業所及住居所地址記載有誤,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暨養護課經理朱世清未載明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之營業所及住居所地址,及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暨養護課經理朱世清之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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