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餘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修正前)、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未經許可,持有子彈│││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第4項│├───────┼─────────────┼─────────────┤│犯罪日期│94年8月12日│94年8月12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4156、14159│14156、14159│├───┼───┼─────────────┼─────────────┤││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訴│訴│││號├─┼─────────────┼─────────────┤│事││號│2147│2147││├─┼─┼─────────────┼─────────────┤│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12│12│││期├─┼─────────────┼─────────────┤│││日│29│29│├───┼─┴─┼─────────────┼─────────────┤││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訴│訴││定│號├─┼─────────────┼─────────────┤│││號│2147│2147││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1│││期├─┼─────────────┼─────────────┤│││日│27│27│├───┴─┴─┼─────────────┼─────────────┤│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空白)│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併科││奪公權期間或罰││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金額││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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