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
一、二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下旬某日起至九│九十三年五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十三年六月六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八八│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八八││號││九號│九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0二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0二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0二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0二號││決├───┼─────────────┼─────────────┤││確定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三││├───────┼─────────────┼─────────────┤│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犯罪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五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五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五號│││決├───┼─────────────┼─────────────┤││確定日│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是否合於中華民│不合於減刑要件│││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無│││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