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О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六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查,該受刑人自八十九年三月三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其執行此項強制工作處分已滿二年五月又四日,且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均得二十五分以上,成績優良,有該所函送之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茲認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茲認其強制工作處分部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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