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36號聲請人 江海参 相對人 陳麗鳳 關係人 江智方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麗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江海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人陳麗鳳之監護人。
指定江智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陳麗鳳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陳麗鳳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海参為相對人陳麗鳳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因疾病禍,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且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子江智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子江智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⒊關係人江智方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民事陳述。
⒋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財產清冊。
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⒎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111年7月26日111竹秀管字第1110699號函附之年監護宣告鑑定報告書。
㈡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意識清醒,可與人有眼神接觸,對
聲音呼喚有轉動眼睛去注視的情形,但反應薄弱,不能正確認出人。此外,相對人有語言障礙,無法理解和表達言語,僅能發出簡單的單音,也無法做有意義的肢體表達,亦無法模仿他人的動作如吐舌頭、眨眼、舉手。四肢肢體無力、行動不便,無法吞食,需用鼻胃管胃食,長期臥床,需仰賴他人24小時長期照護。綜合以上陳述及相關認知功能檢查,認為相對人目前之行為能力受上述心智缺陷的影響,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程度等語。爰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子江智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
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陳麗鳳之財產,應會同江智方,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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