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雅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雅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備註│││││├────────┼─────┤││││││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10日│102年11月│本院│102.12.31│定應執行拘│││(共4罪)│拘役10日│11日13時許├────────┼─────┤役60日││││拘役20日│至同日16時│102年度簡第3468│103.01.28│││││拘役40日│35分許之間│號│││├──┼──────┼────┼─────┼────────┼─────┼─────┤│2│竊盜│各處拘役│102年11月│本院│103.01.21│定應執行拘│││(共5罪)│20日│11日13時許├────────┼─────┤役60日│││││至同日16時│103年度簡字第160│103.02.25││││││35分許之間│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