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上訴人即原告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芳智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