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21號上訴人 林澤源 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被上訴人 林賴美蓉 即中日當舖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康翠真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21號上訴人 林澤源 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被上訴人 林賴美蓉 即中日當舖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