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駕駛大貨車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上午10時18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大貨車,沿臺中縣○○鄉○○○路由北往南向雅潭路方向行駛,行經神林南路1號對面時,本應於超車時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之距離,竟疏於注意,致超車時大貨車右側車身與同向行駛,由甲○○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擦撞,造成甲○○車倒人傷,受有左手第二、三掌骨骨折併第二、三、四、五指伸指肌腱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98年1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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