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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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64號原告 林義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101年9月28日嘉監南字第裁74-Z4C02196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駁回後,原告上訴,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告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然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以101年12月13日嘉監裁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有關原臺南縣市交通違規裁罰業務,自102年1月1日起移撥至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賡續辦理(見本院101年度交字第83號卷宗第47頁)。
二、因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僅係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所設之內部單位,並非具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機關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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