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九八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