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小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九八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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