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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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