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866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酒後駕車肇事致告訴人乙○○○受傷,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肇事致人受傷部分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