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