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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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潘寶同
潘德琳
潘德發
潘炎聰
林忠田
潘玫妏
潘育玄
潘俗伊
潘素女
潘德瑞
潘德祥
潘寶耀
潘永強
梁寶玉
被 上訴人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訴訟代理人 劉明瑞
訴訟代理人 仝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岡簡字第312號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516元,應徵上訴費用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