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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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潘寶同
       潘德琳
       潘德發
       潘炎聰
       林忠田
       潘玫妏
       潘育玄
       潘俗伊
       潘素女
       潘德瑞
       潘德祥
       潘寶耀
       潘永強
       梁寶玉
被 上訴人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訴訟代理人  劉明瑞
訴訟代理人  仝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岡簡字第312號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516元,應徵上訴費用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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