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暫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暫抗字第16號抗告人美商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控股公司(Rohmand
HaasElectronicMaterialsCMPHoldings,Inc.)法定代理人BlakeT.Biederman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馮達發 律師 李彥群 律師相對人美商奈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xPlanarCorporat
ion)法定代理人 黃衛 (在台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 陳群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