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76號聲請人己○○
之5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戊○○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人丁○○之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上用印相同,可到院補正)。
(二)拋棄繼承權通知書:立通知書人丁○○之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上用印相同,可到院補正);全體立通知書人及受通知書人應共同蓋印印鑑章及簽名,不可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應包括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已歿之繼承人亦應載明其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