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號異議人 陳世昌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101年12月21日(101)取字第617號函所為否准其取回本院99年度存字第496號之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保全異議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51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異議人依前揭裁定提供新臺幣36萬元供擔保,並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本院起訴請求第三人 許珈芠 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2分之1,嗣於訴訟中變更訴之聲明為金錢請求,經本院99年度婚字第283號判決異議人部分勝訴,異議人雖未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然係因變更訴之聲明時有加入其他動產,致計算結果有所出入,而非認定聲請人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提存所之認定尚有誤會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以: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供擔保人所請求之本案訴訟如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取得與全部勝訴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即不能認受擔保利益人受有損害,或假扣押、假處分之宣告有不當之情形,提存人自得聲請返還提存物。而所謂假扣押、假處分之「本案」,係指因假扣押、假處分而保全其執行所應提起之訴訟,其訴訟之當事人、請求標的與所適用之法律關係均相同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與許珈芠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異議人就其請求許珈芠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2分之1予異議人聲請假處分許珈芠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業依假處分裁定提供36萬元擔保金提存在案等情,業經調取本院99年度全字第518號、99年度執全字第290號假處分保全程序暨執行案卷及99年度存字第496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院101年度取字第617號取回提存物事件,異議人係以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確定為由,聲請取回前揭36萬元,並提出99年度存字第496號提存書及收款書、本院99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臺南高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8號、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本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亦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取字第617號取回提存物事件案卷核閱明確。然本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為3,600,000元(7,200,000元×1/2=3,600,000元),而異議人於本案訴訟請求金額為2,162,035元及利息,判決勝訴之金額為2,161,598元及利息,有99年度存字第496號提存書及收款書、本院99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臺南高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8號、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本院確定判決證明書為憑。則異議人本案勝訴之金額為2,161,598元及利息,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未獲全部勝訴判決,異議人聲請取回上揭提存事件提存物360,000元,不應准許。綜上,異議人之主張與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合,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101)取字第617號函否准異議人所為聲請,洵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土地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嘉義縣│ 大林 鎮│水頭│1409│建│108.10│全部│├─┼───┼────┼──┼───┼─┼────┼────┤│2│嘉義縣│大林鎮│水頭│1419│建│63.56│全部│├─┼───┼────┼──┼───┼─┼────┼────┤│3│嘉義縣│大林鎮│水頭│1418│建│19.18│全部│├─┼───┼────┼──┼───┼─┼────┼────┤│4│嘉義縣│大林鎮│水頭│1412│建│100.06│全部│└─┴───┴────┴──┴───┴─┴────┴────┘┌──────────────────────────────────┐│建物附表│├─┬──┬───────┬─────┬─────┬──────┬──┤│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樣式主│建物面積(平│權利││號││││要建築材料│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1│344│嘉義縣大林鎮中│嘉義縣大林│住家用鋼筋│99.75│全部││││興路2段182巷○○○鎮○○段14│混凝土加強││││││弄8號│19地號│磚造2層│││├─┼──┼───────┼─────┼─────┼──────┼──┤│2│343│嘉義縣大林鎮中│嘉義縣大林│住家用鋼筋│244.30│全部││││興路2段17○號○鎮○○段14│混凝土加強│││││││12地號│磚造3層│││├─┼──┼───────┼─────┼─────┼──────┼──┤│3│342│嘉義縣大林鎮中│嘉義縣大林│住家用鋼筋│295.67│全部││││興路2段172-○號○鎮○○段14│混凝土加強│││││││09、1418、│磚造3層│││││││141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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