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阮氏 條(越南國人).原告阮氏明月(越南國人.原告 阮氏娜 (越南國人).原告 陳氏順 (越南國人).原告 阮氏願 (越南國人).原告 阮氏純 (越南國人).原告 阮氏妅 (越南國人).前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銘生 慢性復健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阮氏條 新台幣(下同)214,919元、阮氏明月220,691元、阮氏娜211,578元、陳氏順197,686元、阮氏願214,454元、阮氏純232,668元、阮氏妅121,790元,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阮氏條2,320元、阮氏明月2,430元、阮氏娜2,320元、陳氏順2,100元、阮氏願2,320元、阮氏純2,540元、阮氏妅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