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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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濬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濬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詎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六年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二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則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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