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10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