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時並未到庭,且被告經本院命警及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報告書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爰沒入具保人繳納之新台幣五萬元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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