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汐止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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