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533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953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