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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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養護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1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養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