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
二、聲請人是否受有強制執行?如受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理情形。
三、聲請人就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表示,其勉力清償協商債務達12期,期間數次係由友人協助清償等語,請提出前開協助清償友人之姓名、金額、時間、聯絡方式等證明。再請具體說明何時開始請領「緊急生活扶助補助」、「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金」、「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分別請領至何時?每月金額分別為何?如有相關資料,並請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自民國95年10月至96年12月止,任職三重三和夜市攤位店員每月收入為24,000元之具體事證,另請陳報雇主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第58頁載明「本人甲○○相關補助未核准」,請檢附證據說明其聲請何種補助?未核准之原因為何?若核准,可獲得補助之金額為何?
六、請提出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