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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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林福長
被告 林添陣
林家宏 即林進發之繼承人
林亦柔 即林進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土地8筆,於起訴時依其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1,175,903元,並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