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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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林福長

被告 林添陣

林添石

林日勝

林勝雄

林勝煌

鄧莉榛林進發 之繼承人

林家宏 即林進發之繼承人

林亦柔 即林進發之繼承人

林清祥

林清霖

林建業

吳美玲

林緞

林敏華

林敏玉

林敏貴

林添福

林昇輝

林家葦

林佳樺

林和明

林坤棋

林坤明

林嘉揚

林彩秀

林美珠

林美麗

林美芳

林偉豪

林妤萱

林妤亭

林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土地8筆,於起訴時依其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1,175,903元,並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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