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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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榮 送達代收人 劉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法正 、 柳瑜珊 及 李維峻 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為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