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縣永和市○○路83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