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700080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