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彭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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