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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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張煜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滄海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05年2月1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原告新臺幣3,800元。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然稅務主管機關並無系爭房屋之稅籍資料,此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函文在卷可證,是原告應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至給付賠償金部分,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滄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