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明億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8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22備註欄「104執更627」,應更正為「104執更1297」。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8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22備註欄誤載為「104執更627」,應更正為「104執更1297」。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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