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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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賢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文賢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4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並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犯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法務部於
104年7月31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
4月8日,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熊惠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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