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陳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添祿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邱添祿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