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陳丹 訴訟代理人 趙建發 被告 方憲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0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陳述 略稱: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且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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