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4號上訴人 簡何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主張撤銷贈與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
104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