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56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意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450元,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