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32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因96年基小字第326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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