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鉅康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號碼:CA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號碼:CA1025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