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9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0月1日,同時開立票號TH0000000號,金額為1,500,000元,到期日為89年7月6日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95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違約金按每日每萬元20元計付,經88年7月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尚欠1,500,000元及上開所載之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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