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原告因被告甲○○94年度易緝字第57號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甲○○及乙○○就84年2月1日起會之互助會積欠其會款,聲請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遲延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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