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476號
原 告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8,518元,係小額事件,
原告為法人,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丙○○、乙○○之住所
地均在台北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2樓)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幸代